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 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自選計劃)
首創自選嚴重病症保障
突破傳統 由您選擇
突如其來的嚴重病症往往令人失去預算,影響現有的生活。即使現今醫學昌明,康復之路較以前平坦,但外來的因素使人有機會再次患上重病,令家人需要面對更沉重的經濟負擔。
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系列(「本系列」或「本計劃」)包括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標準計劃」)及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自選計劃) (「自選計劃」),不但保障嚴重病症及特別疾病,更針對嚴重病症有機會重臨的情況,提供額外4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讓您獲得財務支援,安然應付突如其來的開支。而「自選計劃」除了提供以上保障及額外2次多重癌症保障外,更首創自選嚴重病症保障,讓您自選3項嚴重病症,加強您所關注病症的保障。
市場首創 - 「自選計劃」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六選三,額外賠償原保額100%
危疾保障需要人人不同,因此我們突破傳統、開創先河,讓您在投保「自選計劃」時,可以從6項指定嚴重病症中自行選擇其中3項作為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將保障集中在您所關注的病症上,度身訂造切合需要的計劃。
6項嚴重病症包括癌症、柏金遜症、多發性硬化症、中風、亞爾茲默氏病及心肌病。在投保時您便需要選定當中3項,其後不可作出更改;當受保人確診患上任何所選的嚴重病症,並符合14天生存期的要求,我們會向您額外提供一筆相等於原保額100%的金額,並連同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一併賠償給您。
自選嚴重病症保障於賠償1次後終止。
「自選計劃」多重癌症保障1 – 新癌症、復發、轉移或持續性之癌症可獲最多2次額外賠償,每次賠償額高達原保額100%,新癌症等候期僅為1年
癌症並非不治之症,但治療過後仍有機會復發或於另一器官確診新癌症。假如情況不幸發生,受保人只需符合14天生存期及相關等候期1的要求,您便可以透過「自選計劃」獨有的多重癌症保障獲取額外賠償,最多2次,每次相等於原保額100%的賠償,讓您安心接受治療。
1年等候期:
新癌症(與已獲賠償之癌症無關)
3年等候期:
(i) 已獲賠償癌症之復發或轉移;或
(ii) 已獲賠償癌症之延續性癌症,即使已接受或正接受醫療上必要及積極的治療
即使多重癌症保障於賠償2次後終止,只要我們未有就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作出全數賠償,您的保單仍會繼續生效。
嚴重病症保障2- 66歲前首次嚴重病症賠償達原保額180%,其後豁免保費
突如其來的嚴重病症不但令人大失預算,更為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因此本系列特別為嚴重病症保障提供升級保障:假如受保人在緊接其66歲生日的保單週年日之前,確診任何受保嚴重病症,賠償額相等原保額180%。如果確診日期在緊接受保人66歲生日的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賠償額則為原保額100%。此外,賠償額還包括終期紅利(如有),惟須扣除所有保單負債(如有)及已支付的賠償(如有)。受保人需於確診日期起計的14日(包括首尾兩日)內仍然生存方可獲賠償。
嚴重病症保障會於賠償1次後終止,但保單仍繼續生效讓您享有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自選嚴重病症保障(適用於自選計劃)(如適用)及多重癌症保障(適用於自選計劃),而我們會豁免本系列未到期的保費,真正讓您安心無憂。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而未曾就嚴重病症保障索償,我們則會支付身故賠償2,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及非保證終期紅利3(如有)之總和,而本系列亦會隨之終止。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1 - 多達額外4次額外保障,總賠償額高達原保額700%
疾病重臨實在令人擔心,因此本系列特別提供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倘若受保人已獲得嚴重病症保障的賠償,但其後患上其他受保嚴重病症,而確診日期與上一次嚴重病症的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1,且於確診日期起計的14日(包括首尾兩日)內仍然生存,我們會提供額外賠償。最多可獲4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而總賠償額高達原保額700%,令您放心接受治療。
每項受保嚴重病症只限賠償1次。當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總賠償次數達4次,「標準計劃」的保單便會終止;至於「自選計劃」的保單,即使已獲取4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的賠償,只要曾於本系列內就癌症獲取賠償,同時多重癌症保障仍未支付全數2次賠償,保單將繼續生效。
特別疾病保障 – 每次預支原保額20%;原位癌4更高達2次賠償
只要及早接受治療,即使患上嚴重病症仍有完全康復的機會,尤其當症狀仍在早期階段。因此當受保人確診任何受保特別疾病,而我們未曾賠付嚴重病症保障,我們將預支原保額20%作為特別疾病保障賠償。受保特別疾病分6個組別,除「組別一原位癌」提供2次賠償外,其他每個組別提供賠償1次,惟每名受保人可獲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額最高為550,000港元/68,750美元或原保額95%,以較低者為準。
我們在賠償特別疾病保障後,會從本系列的保額中扣除相關的賠償額,因此其後的保費及現金價值亦會按比例調低。另一方面,倘若我們已支付嚴重病症保障,我們將不會提供特別疾病保障的賠償。於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及生效之保單,受保人就特別疾病保障可獲得的總賠償額不可超過上述金額。
138項病症 - 涵蓋嚴重病症及特別疾病
本系列為138項病症提供保障,包括72項嚴重病症及66項特別疾病。常見疾病如癌症、心臟疾病、中風、原位癌以至早期惡性腫瘤等。
有關受保嚴重病症及受保特別疾病之詳情,請參閱「受保病症一覽表」。
保障至100歲 - 包括多重癌症保障1及多重嚴重病症保障1
醫學進步提高了人類的平均壽命,因此我們為您提升保障,本系列所有項目之保障均長至受保人100歲,包括多重癌症保障及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讓您在銀髮歲月也無懼疾病重臨。
有關保障賠償之詳情,請參閱「保障表」。
集儲蓄及保障於一身
本系列為分紅保險計劃,不僅為您提供周全的危疾保障和身故賠償2,更設有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3(如有)讓您賺取潛在回報,同時安享保障及資產增值。
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 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自選計劃)
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標準計劃」) |
護您安心危疾多重保 (自選計劃) (「自選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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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類型 | 危疾計劃 | |||||||||||
保費供款年期及投保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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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歲 | |||||||||||
保費繳付方式 |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6、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7 | |||||||||||
保單貨幣 | 港元或美元 | |||||||||||
最低保額 | 100,000港元或12,500美元 |
備註:
- 受保人就「多重癌症保障」(只適用於自選計劃)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索償之嚴重病症須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 受保人於嚴重病症確診日期起計的14日內(包括首尾兩日)仍然生存。每次嚴重病症的確診日期之間必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
- 受保人於癌症確診日期起計的14日內(包括首尾兩日)仍然生存,並符合以下狀況:(i)與之前曾作出賠付癌症無關的新癌症:該癌症之確診日期與本系列下曾獲賠付的癌症之確診日期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或 (ii)(a)之前曾作出賠付的癌症的復發癌症或轉移性癌症;或(b)之前曾作出賠付的癌症的延續性癌症,而受保人於之前的癌症的確診日期及其後延續性癌症的確診日期(包括首尾兩日)之間已接受或正接受專科醫生具醫療上必要及積極的治療:該癌症之確診日期與本系列下曾獲賠付的癌症之確診日期相隔至少3年(包括首尾兩日)。
- 嚴重病症保障賠償及身故賠償將會扣除所有已支付的賠償(如有) ,以及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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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期紅利 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重要資料第6及7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終期紅利將於第5個保單週年起並於下列最早出現的情況下支付:- 支付身故賠償時;
- 支付「嚴重病症」保障賠償時;
- 保單退保;或
- 保單到了保單滿期日時。
- 原位癌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第二次賠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須與首次賠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賠付的條件。乳房、輸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因器官由左右兩部分組成,若原位癌位於上述器官的左右兩部分將視作同一器官論。
- 除保費外,您需於保費供款年期內另行支付保單費用,金額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視乎保單貨幣而定)。
-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 如您選擇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的方式支付保費,您可一筆過全數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國人壽(海外)將收取相當於提取款項的2%,最低收費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一次。預繳保費的利息並非保證不變。
重要資料
您有權購買為獨立保單的醫療保險產品,並可選擇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