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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应考虑自己的保障需要丶个人财务状况丶以及目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选择合适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障金额。
完整的保险合约通常包括保单丶要保书及其他约定书。以上保单与要保书为必备的文件;其他约定书则按个别情况而定。保单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保险合约的文件,记载合约条款丶批注或特约条款等各种事项,属双方订立合约的凭证。要保书是要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所填写的书面文件,属于保险合约的一部份,要保人及受保人必须亲自填写及如实告知,要保书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料丶告知事项及声明事项等三部分。其他约定书则指有关受保人体检报告书丶健康声明书等相关资料。
「终身寿险」是一种永久性人寿保险,保障年期至受保人100岁,附有储蓄成份,是一份人寿及储蓄两者兼备的寿险保障计划。在保障期内,保费维持不变;保单内除有现金价值外,如属分红保单,更可获保险公司每年派发红利,要保人可随时提取已积存的红利。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会按计划内之投保金额加上积存红利〔如有〕赔付受益人。
「储蓄寿险」订有固定有效期,以储蓄为主要目的,这种计划的保费相对地最高。受保人于保障期届满时仍然健在,要保人可向保险公司领取期满金额;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则按投保金额及积存红利〔如有〕赔偿给予受益人。
「定期寿险」设有特定有效期, 主要为受保人提供纯人寿保障,计划内并没有任何储蓄丶红利丶投资成分。若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会按投保金额作出赔偿。由于这种计划内没有任何现金价值及不含储蓄成份,故为三类寿险计划中保费最低的,其保费通常会随受保人的年龄增加而提高,当保单于限期届满时就会失效,要保人不会获得期满金额。
附加保障是依附于人寿保险保单的额外合约,主要作用是为受保人增加保障金额及扩大保障范围。附加保障包括有意外保障丶危疾保障丶住院保障及豁免缴交保费利益保障等,每项附加保障均独自设有保障金额丶范围及期限,投保人可根据自己本身所需选择合适之附加保障。
「意外身故保障」指受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构成死亡,保险公司按附加意外险保险金额一笔过赔付给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障」指被受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致身体受到伤害,并构成永久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丶按投保额的比率计算赔款数目。
「意外伤残保障」指被受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致身体受到伤害,并构成永久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丶按投保额的比率计算赔款数目。
「意外受伤休假保障」指受保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暂时不能参与以及继续从事有关其职业上之任何工作,保险公司根据附加意外险所载的赔偿金额,并按注册西医给予的受伤休假实际天数计算赔款数目。
「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指受保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需支付注册西医丶牙医丶注册护士或医院作为医疗丶外科手术丶诊断或其他治理或治疗的费用,保险公司根据附加意外险所载的住院医疗支出费用赔偿金额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保障」指受保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需入住注册医院治疗损伤,保险公司根据附加意外险所载的住院津贴赔偿金额按住院实际天数计算赔款数目。
「医疗保障」主要可分为住院费用保障和住院现金保障。住院费用保障是受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受伤而引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开支,以实报实销的形式作赔偿。住院现金保障是根据住院天数之固定金额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受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所影响,故此要保人可同时选择拥有上述两种保障。
「危疾保障」受保人因患上保障条款上列明的严重疾病时,保险公司根据计划内所定明的危疾承保金额以一笔过现金赔偿方式赔付要保人。
「免缴保费利益保障」是在受保人因伤残或疾病而持续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期间,豁免主契约及/或附加契约保费,但依然维持保单继续生效的附加保障。在未获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豁免保费前,有关到期保费仍需按正常缴交,以维持保单效力。
「供款者免缴保费利益保障」是在要保人(供款者)于60岁前不幸身故後,或因疾病丶意外事故引致残废,持续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期间,豁免主契约及/或附加契约保费,直至要保人(供款者)痊愈或主契约缴费期完结或受保人年满指定年龄(以较早者为准)的附加保障。在未获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豁免保费前,有关到期保费仍需按正常缴交,以维持保单效力。
保险合约以信任为基础,保险公司相信要保人就被保项目提供的资料准确如实。要保人于投保时,必须要巨细无遗地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所有重要事实,不管保险公司有没有提出要求。重要事实乃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能合理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厘定以何种条件接受承保。如果要保人刻意隐瞒或虚报资料,即是违反了「最高诚信」,保险合约会因此丧失法律效力。
要保书是保险合约的一部分,应由要保人及受保人就有关内容亲自填写并签署确认。若受保人为未成年人,需经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于要保书上签署。要保书的内容包括:(一)基本资料丶(二)告知事项及(三)声明事项等三部分。
在填写要保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包括:
- 在填写时要特别注意「要保人」丶「受保人」及「受益人」的各项资料均正确无误;
- 申报「受保人」及「要保人」于投保时正在从事的职业及相关的工作详情;
- 填写清楚有关投保事项,包括产品名称丶投保金额等;
- 确认保单币值丶选择缴费办法及领取保单红利方式;
- 要保书内的「健康资料」在告知事项中非常重要,故必须在填写要保书时如实告知,避免日後于申请索偿时引起纠纷;
- 要保书必须由「要保人」丶「受保人」亲自签署。在要保书内如有涂改的情况,须由「要保人」丶「受保人」在涂改处加签确认。
当收到保单後,您应:
- 细心审阅保单,确保完全明白保单内的各项内容,以及保单条文中包括和不包括的受保项目,如您发现保单与您的要求不符或有不妥之处,请即向保险公司查询;
- 保单是一份法律文件,所以必须妥善保管,并紧记收藏的地方;
- 告诉家人您已投保及存放保单之地方。倘日後因不能自行办理索偿手续时,也可由他人代劳;
- 定期检视您的保单,看看是否有需要调整或扩大保障范围来确保追上通胀,达至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障。
保单持有人办理保单满期申请时,必须填妥及签署《保单满期申请表 (HK-CS-FIN-02)》。由本公司收齐所需文件之翌日起计,预计于14个工作天内安排有关满期给付金额予保单持有人。
如您想知道更多有关领款手续的所需时间及相关资讯,请浏览本网站的 「服务」> 「缴付及领取」 > 「利益领取」。
公司目前提供的汇票领取方式有以下3种:
-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可亲身前往公司香港湾仔客户服务中心签收和领取汇票
-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可签署委托授权书及提供未能亲身领取的原因,并由指定的委托人代表前往公司香港湾仔客户服务中心签收和领取汇票;
- 邮寄至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指定的内地通讯地址,唯客户须于特别领取方式申请表上提供不能亲身领取汇票之原因予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于申请汇票前,请先致电当地银行确认其是否能提供汇票兑现服务。
为避免申请了汇票却无法兑现,于申请汇票前,内地客户请务必先确认以下事宜:
- 领款人必须持有内地中国银行的外币户口,且在香港没有任何银行账户;
- 客户需要在中国银行国内网站查询当地中国银行各分行的信息;
- 客户需致电或前往中国银行内地分行,确认相关分行是否能提供汇票兑现服务。
公司保险计划的自动保费贷款年利率是7.00%,惟个别保险计划即(C199)彩虹岁月(5年期)终身保险计划(简易版)及(C208)盈丰宝(5年期)终身保险计划(特别版)的自动保费贷款年利率是2.25%。请留意,公司会不定时检讨及调整相关利率,以公司最新资料为准。
公司保险计划的保单贷款年利率是7.00%。请留意,公司会不定时检讨及调整相关利率,以公司最新资料为准。
我们现时于分红保险计划的《保单满期通知书》上一般会将保证可得红利(如有)、非保证可得红利(如有)及红利的非保证积存利息(如有)之总和陈列于「预算累积红利及利息(如适用)」一项,而保证可支取现金/保证年金及保证可支取现金/保证年金的非保证积存利息之总和则陈列于「预算累积可支取现金/保证年金金额及利息(如适用)」一项。
《保险利益说明》上列出的「保证可得红利及保证可得金额」,乃等如现时《保单满期通知书》上列出的「预算累积红利及利息(如适用)」内的保证可得红利(如有)及「预算累积可支取现金/保证年金金额及利息(如适用)」内的保证可支取现金/保证年金之总和。
这是显示方式与格式上的变化,乃因应监管最新指引要求而变更,同时为了使客户更容易理解而作出的改变,并不影响客户实际应得利益。
分红保险计划使保单持有人可透过非保证红利的形式,享有除保证利益之外分红业务长期运营带来的潜在盈余。您所缴纳的保费一般会存放于相关分红基金中,按我们的投资策略投资于不同资产类别上。我们会以审慎方式管理相关分红基金,致力将潜在盈余及风险在保单持有人及股东之间合理分配,同时会致力确保相关盈余及风险在各组别保单持有人之间分配的公平性。
由于红利主要受分红业务整体表现影响,为了缓和所得的利润及亏损之波幅及未来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采取适度的平滑措施以达至相对更稳定的红利及尽量满足客户对稳定收益的预期。我们通过维持合理的盈余分配方法或分配比例及适度的分组方法,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和权利。
现时红利的预期并非保证,我们将每年最少检视及厘定红利一次。在厘定保单的红利时,我们会考虑相关保单的整体表现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理赔、退保的过往经验及对未来展望:
● 投资回报 - 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投资前景及资产价值变动。
● 理赔 - 包括产品所提供的身故赔偿以及其他利益的成本。
● 退保 - 包括保单终止及部分退保的经验及其影响。
如实际派发的红利/分红与说明有所不同,或预测红利/分红表现有所修订,将于保单周年通知书上列明。实际红利及分红派发之金额会先由委任精算师建议,最后由我们并获董事会授权(包括一个或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部分产品可能包含非保证积存利率成分,我们对此利率的厘定会结合过往投资表现及未来预期回报及其他相关因素。当市场、预期或客户行为等发生变动时,我们或会对非保证积存利率进行适度调整。
基于上述因素,有机会导致保单满期时的非保证利益金额较诸客户投保时签署的《保险利益说明》上列出的较少或较多。
除此以外,《保单满期通知书》上列出的「预算可领取金额」为扣除「预算保单贷款及利息(如适用)」及「预算尚欠保费及利息(如适用)」后的金额,即倘保单在《保单满期通知书》发出之时有任何欠款,亦会导致「预算可领取金额」较客户投保时签署的《保险利益说明》上列出保单满期时的预期退保价值总额(假设没有任何欠款)为低。
共同匯报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所有香港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必须依法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以确认其税务身分。请于收到本公司通知后90日内作出自我证明申报。如在上述限期内未能收到新的自我证明申报,本公司将根据现有保单记录向香港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
共同匯报标准(CRS)是各国交换离岸账户信息的国际标准,形式与美国的FATCA相似,其目的是通过增加各国对离岸金融资产的透明度来防止离岸逃税。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制定的,唿吁各地政府从其金融机构取得详细的帐户资料,并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住地的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资料。CRS适用于个人和法律实体。有关参与CRS信息交换的国家详情,请到访这里。
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客户的税务居住地,并且由外国税务居民直接或间接向香港税务局,报告其财务账户及再作信息交换。
中国人寿(海外)识别客户的税务居住地。然後我们报告外国税务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财政账户予香港税务局。
受到CRS影响的客户,我们会要求填写自我证明表格(包括您的税务居民资料)。如果客户的税务居住地的资料有任何转变,因而改变CRS分类,那麽客户便需要告知我们并填写新的自我证明表格。
要下载「自我证明表格」,请往本网页「表格下载」内的保单服务分页。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0(2E)条,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在明知一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丶虚假或不正确,或罔顾一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丶虚假或不正确下,作出该项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 级(即港币10,000)罚款
有关更多详情,请浏览OECD网站或联系您的税务顾问。
保监局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及保险业界的监管机构。赋权于《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和监督保险业界,保障现有及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及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
征费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保险业条例 》(第 41 章)第 134 条作出的。征费将透过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征收,再由保险公司把有关征费转交保监局,以支持该局的营运成本。
《保险业(征费)令》由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所有于2018年1月1日或以後的新造保单必须缴付征费;而现有生效并仍需缴付保费的保单,首次征费会由每张保单在2018年的保单周年日起开始收取。
保单持有人需要在缴付保费时同时缴付征费。
保单持有人需要在缴付保费时同时缴付征费。如未能按时缴交征费,即属违法,保监局可向该保单持有人施加最高港币5,000元的罚款,亦可循民事程序追讨欠付的征费。
征费会按照保费的百分比计算。《保险(征费)令》规定的人寿保险的征费率如下:
征费期(以保单周年日或保单日期计算 ) | 征费率 | 年度征费上限* | |
---|---|---|---|
首阶段 |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包括首尾两日) |
0.040% | 40 |
第二阶段 | 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包括首尾两日) |
0.060% | 60 |
第三阶段 | 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包括首尾两日) |
0.085% | 85 |
第四阶段 | 2021年4月1日起 (包括该日) |
0.100% | 100 |
* 港元以外的其他保单货币,以当时适用的兑换率换算相等的征费上限港币金额。
例子1
陈小姐现有一张生效并仍需缴付保费的保单,下一次保单周年日为2018年2月1日,年缴保费为港币9,000元。于首阶段,陈小姐缴付2018年2月1日的到期保费时所需缴付的征费计算如下:
(保费)港币9,000元 x(征费率)0.040% = 港币3.6元
首阶段所设定的年度征费上限为港币40元,而上述征费计算的结果在年度征费上限内,因此,陈小姐缴付2018年2月1日的到期保费时所需缴付的征费为港币3.6元,保费连征费合共为港币9,003.6元。
例子2
李先生现有一张生效并仍需缴付保费的保单,下一次保单周年日为2018年3月15日,年缴保费为港币150,000元。于首阶段,李先生缴付2018年3月15日的到期保费时所需缴付的征费计算如下:
(保费)港币150,000元 x(征费率)0.040% = 港币60元
首阶段所设定的年度征费上限为港币40元,而上述征费计算的结果超出年度征费上限,因此,李先生缴付2018年3月15日的到期保费时所需缴付的征费为港币40元,保费连征费合共为港币150,040元。
例子3
张小姐现有一张生效并仍需缴付保费的保单,下一次保单周年日为2018年5月12日,月缴保费为港币15,000元。于首阶段,张小姐的保单于2018年保单年度所需缴付的征费计算如下(下表金额以港币计算):
保费到期日 | 应缴保费 (1) | 征费率 | 保费征费 (2) | 总金额 (1)+(2) |
---|---|---|---|---|
2018年5月12日 | 15,000 | 0.040% | 6.00 | 15,006 |
2018年6月12日 | 15,000 | 0.040% | 6.00 | 15,006 |
2018年7月12日 | 15,000 | 0.040% | 6.00 | 15,006 |
2018年8月12日 | 15,000 | 0.040% | 6.00 | 15,006 |
2018年9月12日 | 15,000 | 0.040% | 6.00 | 15,006 |
2018年10月12日 | 15,000 | 0.040% | 6.00 | 15,006 |
2018年11月12日 | 15,000 | 0.040% | 4.001 | 15,004 |
2018年12月12日 | 15,000 | 0.040% | 0.002 | 15,000 |
2019年1月12日 | 15,000 | 0.040% | 0.002 | 15,000 |
2019年2月12日 | 15,000 | 0.040% | 0.002 | 15,000 |
2019年3月12日 | 15,000 | 0.040% | 0.002 | 15,000 |
2019年4月12日 | 15,000 | 0.040% | 0.002 | 15,000 |
- 首阶段所设定的年度征费上限为港币40元,而于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的征费已达港币36元,因此于2018年11月12日所需缴付的征费为港币4元。
- 由于首阶段所设定的年度征费上限为港币40元,而于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的征费已达有关上限,因此张小姐于该保单年度的余下月份无需再缴付征费。
不可以。根据《保险业(征费)规例》,保单持有人必须透过保险公司向保监局缴交征费。
我们将会从您缴付的金额及/或保单暂收账户(如适用)中扣除所需的保费及征费。如您缴付的金额及/或保单暂收账户的结余不足以同时扣除所需的保费及征费,我们只会扣除到期的保费而不会扣除征费。
会,如您的保单是以自动转账丶红利丶可支取现金或保证年金金额抵付保费的自动缴交保费方式缴交保费,我们会于扣除保费时同时扣除征费。如您不同意前述预设安排,您可以更改缴费方法为非自动缴交保费方式以缴付保费及征费。
不会,如您的保单是因欠缴保费而按合约订明的方式(如:自动保费贷款丶保单存款等)支付到期保费以维持保单效力,征费不会与保费一同扣除或产生利息。您需另行以其他缴费途径缴付相应之征费。您所缴付的金额会先偿还逾期保费及利息,余额再缴付逾期征费。
如您的保单已申请预缴保费,请参阅我们在每期保费到期日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有关通知书内会列明相应之应缴征费金额。
倘您以自动转账形式缴付每期保费,我们会于每次扣除保费的同时一并扣除所需征费。另外,您应向银行了解或重设提取上限。
我们会于自动转账扣除保费时同时扣除征费,倘若您的自动转账户口设有的提取上限不足以同时缴交续期保费及相关征费,我们建议您应向银行了解或重设提取上限,以配合征费之实施。
不会。如您只缴交保费而不缴交征费,保单并不会因此而被取消。然而,保单持有人必须留意,如未能按时缴交征费,即属违法,保监局可向该保单持有人施加最高港币5,000元的罚款,亦可循民事程序追讨欠付的征费。
即使您只缴交保费而不缴交征费,为保障您的权益,您要求增加附加保障 / 更改保单的申请仍然会被接纳。然而,保单持有人必须留意,如未能按时缴交征费,即属违法,保监局可向该保单持有人施加最高港币5,000元的罚款,亦可循民事程序追讨欠付的征费。
不会。
转保是指您使用或打算使用在新的人寿保险保单的投保申请日期*前/后的12个月内透过以下方式获取的资金资助购买新的人寿保险保单:
- 从现有人寿保险保单提取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 作出退保/部分退保的安排,以获得其退保价值
- 提取保单贷款(包括自动保费贷款或抵押转让)
- 提取保单价值(例如:套现红利或赎回基金单位等)
- 减额缴清
- 通过减少现有人寿保险保单的应付保费而节省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 容许保单失效(例如:终止支付保费)
- 行使「保费假期」的权利
* 投保申请日期是指您签署新人寿保险保单的要保书的日期
- 该新的人寿保险保单的订立,是仅基于根据现有人寿保险保单的条文由现有人寿保险保单转换为新的人寿保险保单;
- 在现有人寿保险保单与新的人寿保险保单是由同一位获授权保险人发出,并且在不需要再次进行核保的情况下,该新的人寿保险保单是仅基于根据该保险人提供的转换或转移计划,而使现有人寿保险保单转换或转移为新的人寿保险保单;
- 对现有人寿保险保单的唯一变更是关乎其附加条款的保障,而该保单基本计划的人寿保险保障并没有作出变更;及
- 购买新的人寿保险保单是为了取代在冷静期内取消的现有人寿保险保单。
转保可能令您带来实质及潜在损失。为保障您的权益,在决定转保前,您应仔细比较现有人寿保险保单与新人寿保险保单的条款、了解以下因转保而带来的影响,以衡量转保是否符合您的最佳利益:
财务影响
受保资格的影响
索偿资格的影响
- 小心回答要保书内转保声明的问题,如对转保定义存疑,您应向持牌保险中介人及/或现有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作详细了解;
- 若您于「转保声明」回答为「是」或「尚未决定」,您的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向您解释《重要资料声明书 - 转保》(“《声明书》”),您应细心阅读《声明书》所载的内容,以及确保签署前,持牌保险中介人已向您解释《声明书》上的所有资料及您明白有关内容;
- 若您并非完全明白《声明书》的所有内容或持牌保险中介人向您提供的意见或资料与《声明书》所载的内容有差异,则请勿签署《声明书》,以及不应取代现有的人寿保险保单;
- 若您对转保有任何疑问,可前往保险业监管局的网页 www.ia.org.hk以了解有关详情。
保单安排: | 是否属于转保? | |
---|---|---|
1 | 于2019年10月23日调减现有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障额。 | 是 于新的人寿保险保单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调减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障额被视为部份退保。 |
2 | 打算停止缴付现有人寿保险保单于2020年9月30日起到期的续期保费,并让该保单其时根据条款以自动保费贷款抵缴续期保费。 | 是 自动保费贷款视为保单贷款的一种,而有关情况将于新的人寿保险保单申请日期后12个月内出现。 |
3 | 于2020年5月12日从现有人寿保险保单提取已派发的可支取现金。 | 是 可支取现金为保单价值的一部份,而有关情况于新的人寿保险保单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出现。 |
4 | 打算于2021年9月20日停止缴付现有纯人寿保险保单(没有储蓄成份)。 | 是 纯人寿保险保单没有任何保单价值,终止缴付保费将导致保单失效,而有关情况于新的人寿保险保单申请日期后12个月内出现。 |
5 | 现有人寿保险保单自2018年1月1日起行使「保费假期」至今。 | 否 现有人寿保险保单不是于新的人寿保险保单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行使「保费假期」。 |
6 | 于2020年9月23日取消现有人寿保险保单的附加医疗保障。 | 否 变更现有人寿保险保单的附加保障,而保单基本计划的人寿保险保障并没有作出变更。 |
注意
以上的资料只作为一般参考用途,并非旨在提供适用于各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条款及不适用范围,更不能被视为法律意见。有关产品及服务的详细资料请参阅实际保单或有关产品或服务之协议;有关法律意见请向专业人士请教。